为了同泗县拆迁事务六所所长搞好关系及感谢其在承揽业务方面的照顾,泗县一男子先后向其23次行贿34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男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6年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高某以镇江市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泗县拆迁事务六所负责的泗县三中院内、泗县二小扩建等地块房屋拆迁残值出售业务。期间,被告人高某为了同泗县拆迁事务六所所长王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及感谢其在承揽业务方面的照顾,先后23次共计向王某贿送现金人民币34万元。
被告人高某于2021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由泗县公安局移送泗县监察委员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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