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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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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病毒传播危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并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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