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在宿州吾悦广场里遇见的!
总有那么些人不自觉,牵着宠物犬进入商场,吾悦管理缺失!门口竖着牌子,却没人管理!!!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4.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5.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 6.宗教活动场所; 7.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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