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张X,男,4X岁,住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胜利小区,电话:18005577ABC。 被控告人:赵德忠,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法官。 请求事项: 1、立案侦查赵德忠在独审、判决(2017)皖1302民初第10371号民事案件明显存在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其对我精神赔偿。 事实与理由: 在(2017)皖1302民初第10371号民事案件中,我是被告,与原告年X曾是姘居情人关系。2015年11月份单身的我(3个月前妻复婚)与原告年X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下旬开始租房同居,开始像夫妻一样生活至2017年8月30日,历时20个月,经济上不分彼此,相互牵扯。我和她共同为生活开支,她工资除去生活和人情往来等必要的开支基本都给了我使用。可她溺爱孩子成性,一次次叫我抓狂,所以我一次次提出分手,本案中四张借条也就是四次最严重分手的见证。每次分手她都抓住我是全省系统内“名人”,要面子,怕丢人这个软肋,逼我写下借条,她叫我写多少,我就必须写多少,否则,她就要找我领导闹,说我骗女人钱花(当然,我并没有报警记录,但我有办法证明她只有5000多元的借款能力,而不是75000元)。后来我发现她二婚还没离,又知道她留宿她二姐及其情人,认为其行为突破人的良心底线,所以决然选择分手。分手后我多次找其商量给点时间筹钱给她,遭到其公开谩骂,她甚至两次找我领导大闹,还威胁要拉横幅(我单位政工和纪检部门愿意作证)。这充分证明她威胁我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后来年X起诉到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0日上午,法官赵德忠独审了此案,2018年1月2日作出了判决,6日送达本人。判决书颠覆了庭审实际情况,照抄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明显暴露了赵德忠徇私舞弊,“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枉法裁判,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现将具体情况和理由反映如下: 1、一审判决书颠倒黑白,在原告看着银行流水撒谎,借条与事实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吻合,赵德忠法官自己当庭也说鉴于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借款金额,四次建议调解,原告四次同意,我四次都拒绝的情况下,判决书竟然还说“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汇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属于颠倒黑白行为。另外,赵德忠在建议调解时使用严厉斥责,甚至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和吓唬的口吻对我,企图迫使我接受调解,最后在我第四次说:“坚决不同意。”之后,法官赵德忠才善罢甘休。法官本应中立才对,他无权横加指责任何一方,其行为违背了一个法官本该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2、在原告声称第一次出借32000元(银行流水清楚显示实际是30000元),而且是原被告双方都用银行流水和口头确认第一次借款日期是2016年1月13日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仍然判决“从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时间认定虽然只有12天的差别,但这个错误绝不是专业技术性的问题,也绝不是一个职业法官该犯的错误,很明显赵德忠有着玩弄权术,徇私枉法的主观恶意,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判,“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3、原告声称2016年我从其农行卡里取走32000元,实际流水显示30000元,一审法官看着银行流水,任由原告在撒谎说是32000元。2016年1月13日至8月8日,工资收入是20100元,这7个月中原告只工作了6个月(花好月圆月嫂公司可以查到),其中前3个月工资是3200元/月,即9600元,后三个月工资是原告绕开公司提成,是3500元/月,即10500元,即使原告没有其它开支,仅凭自己认可的每个1000元生活费,7个月生活开支共计7000元,原告也至多有13100元的借款能力。即使原告满勤工作,工资都是3500元/月,七个月工资总额也只有24500元,减去7000元生活开支,也只有17500元,而不是18000元或20000元,一审法官同样不会这样的数学题,属于明显糊弄不作为,也同样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4、关于15000元借条的问题,原告说那是她的三个月工资配上借同学的8000元给我的,我问那8000块钱谁还的呢?原告说她还的,却说不出怎么还的,在哪还的。而我能说出还这8000元具体细节,这充分说明我还了这8000元,但在判决书里仍然没有减去。这也同样彰显了一审法官在玩弄权术,枉法裁判,还同样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5、在一审庭审中,我说原告抓住我是全省系统内的“名人”,要面子、怕丢人这个弱点,几次逼我写下借条,每次都是原告叫我写多少就写多少,如果不按照她说的写,她就要去找我领导,说我骗女人钱花。事实上我和原告分手后,原告四次公开在房东和邻居面前撒泼骂我,两次找了我领导大喊大闹,还威胁要在我单位门口拉横幅。这充分证明,威胁是事实存在的。但一审判决书里忽略隐藏了这个威胁。 即使威胁我不存在,原告的总收入减去合理及其认可的开支也明显表明原告只有50000多元的借款能力,而不是75000元。这个显而易见的小学生都能计算出的数学题,法官却不会了?只能说法官是主观恶意,不作为; 6、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虽主张自己为同居生活期间支付款项,但无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年X亦不予认可”,等于认定原告开支为零,来掩盖凡是人都要吃饭、穿衣、住、用等客观开支,况且在一审辩论阶段,对方也承认她的生活开支按1000元/月计算,即20个月的仅生活开支就是20000元,也承认了房租水电3200元都是我出的,而且在我列出了原告的个人生活开支明细总额为41358元,我连问原告六次:“请问我列出的这些开支哪些是虚的?”之后,原告只对看望陈姐100元和小吴家孩子压岁钱200元及每月四次照顾自己孩子的开支提出异议,这说明她承认这些开支的真实存在,这依然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7、一审中我一次次质问原告:“你有那么多钱借给我吗?”又两次问法官:“您问问她有没有那么多钱借给我?”原告只是以一个“有”字来搪塞。法官没调查原告有没有75000元的借款能力,也没有要求原告举证(庭后我递交了原告收入明细)。因为原告是专职月嫂,而且说得很清楚借给我的钱都是她的工资。也就是32900元当时我取过30000元后,还剩2900余元,有银行流水为证)加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钱的工资总和,再减去她个人各项开支,就是她的借款能力。弄清原告借款能力不是难事,但如此简单的问题,到法官这里就成糊涂账了。一审判决书仅以一句“被告虽主张自己为同居期间支出款项,但无法拿出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年X也不予认可”来掩盖庭审真相,等于认定原告各种开支为零。即使原告不予认可,法院也应该对原告日常开支作出合理评估,或委托物价部门作出合理评估,况且原告已经认可绝大部分开支。正如赵徳忠法官庭审时对原告说的:“你不可能喝西北风活着吧(看,法庭上赵法官多有生活常识呀!!!)。他的意思是你的总收入减去你的总开支,剩下就是还有多少能钱借给他。”(看,法庭上赵法官思路多清晰呀!!!)但判决结果告诉世人,原告真的就是裸喝西北风无病无灾地活了20个月以上。赵法官应该为这样的“发明”申报吉尼斯世界记录,估计,不是估计,应该是绝对,等到地球爆炸那天也没人能打破。这依然还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和不作为; 综上所述,在原被告双方都用口头和银行流水证明并确认第一次借款日期是2016年1月13日,原告律师已经主动承认她生活费为1000元/月和我支付3200元房租水电,并认可绝大部分开支,可以轻易算出原告借款能力50000多元,又能证明我还了那8000元的情况下,一审法官赵德忠依然置法律条文不顾,有法不依,照抄了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作出错误判决,叫我还款75000元加带利息,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官法》,更涉嫌触犯《刑法》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符合此罪应予立案的第6种情形——“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以上指控有银行流水和一审录音为证,请调取此案的庭审录音录像。我老婆偷录了,也可以提供。可见,法官赵德忠属于标标准准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徇私舞弊,霸道强权,枉法裁判,已严重触犯了刑法,损害了我的利益,伤害了我的感情,败坏了法官形象,败坏了党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及党和政府的的公信力。本人特对其控告,请埇桥区纪律监察委员会为我主持公道,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将此恶疮毒瘤果断从法官队伍中清除,以正法纪,以维护我的利益和法律尊严及党的公信力,还宿州人民一个风清气正的法制环境。 此致 埇桥区纪律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张X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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