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772792125 于 2018-10-8 21:51 编辑
我们是宿州市埇桥区薛园六巷十一中宿舍楼(现人民路4号拆迁地)的住户。2018年的8月底我们所住区域迎来了拆迁,在拆迁中遇到诸多疑问。在此就目前所遇拆迁问题想寻求解答,想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解答! 第一问: 埇桥区拆迁办主任:“谁建的房子就归谁,不管是建在哪里的!谁叫你不建的。” 商品房顶楼违建加盖居然是有理得!!!不违建反而错了!!难以理解!!! 连建筑都是不合法的违建房究竟是为什么可以得以丈量核算的呢????? (同样是宿州市拆迁部门宿州市道东7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12条 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注明1.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2、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同样宿州市拆迁部门为什么不是统一的拆迁标准呢。) 第二问: 埇桥区拆迁办在未询问同楼其他住户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房屋丈量与归属划分。根据哪条规定呢?“谁建的归谁,不管是建在哪里的?” 商品顶楼无土地规划证,无开工证,无建房证,无房产证。就想知道拆迁办人员是怎么判定房屋归属的呢?因为房子是建在顶楼的?他家住顶楼?那我们也住在顶楼那是不是房子也该是我们建的!就特意建在他们家楼上的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个人,应当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自行加盖房屋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故业主自行加盖的行为是违法的。业主自行加盖的房屋属于擅自改建、加建的违法建筑。】 第三问: 1-4图附属物赔付20000+(无纸质证据,拆迁办不给看;在对方签字时邻居看到),以后大家拆迁请比照下图评估自家附属物赔付标准哦,要不得亏多少啊! file:///C:\Users\GSCZCC\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987.tmp.pngfile:///C:\Users\GSCZCC\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988.tmp.pngfile:///C:\Users\GSCZCC\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989.tmp.pngfile:///C:\Users\GSCZCC\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98A.tmp.png 第四问: 就以上问题咨询埇桥区拆迁办“这不归我们管,我们只做测量,你们要去找社区和办事处。”不归你们管?那你们测量为什么可以直接划分争议房归属的呢!!! 再问办事处“管不了,你们直接打官司去吧” 在咨询过程我们也告诉过办事处及拆迁办人员:我们想打官司,但是我们争议的房屋面临拆迁,房子一但被拆除,我们也就没有了争议的主体,打官司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我们比任何人都想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事实告诉我们不可以,当我们想求助政府部门主持公道时,得到的永远是敷衍了事! 所以我们到底可以到哪里求助呢? 十一中宿舍楼18户人家共同求问!!!!! 【另附国家相关法规条例: 1、《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和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楼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加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楼顶的所有权。自行加盖房屋也可能引起安全问题,如会令整个楼房的承重加重,危害我们其他住户的居住安全。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个人,应当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自行加盖房屋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故业主自行加盖的行为是违法的。业主自行加盖的房屋属于擅自改建、加建的违法建筑。
3、根据《物权法》第83条和《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损害房屋承重结构”、“违章加建、改建”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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