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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宿州市西关薛园六巷十一中宿舍楼的住户。我们大多数人都是于1999年购买了现在这套商品房(共四层),2000年入住至今已有18个年头。2018年的8月底我们迎来了薛园的拆迁。一开始虽然对久居的家园有所不舍,但是我们同样也有着淡淡的喜悦;但是随着拆迁事宜的开始,我们对所遭遇的一切越来越疑惑甚至到了愤怒的地步! 到底是我们错了,还是埇桥区拆迁办就是这么的目无法纪!处事不公! 我们购买的是4层上商品房(5楼无阁楼)。2006年的8月4楼有部分住户无视法纪,无视我们其他住户的权益,私自在顶楼大家共有的平台上加盖第五层。我们其他住户很是气愤,争吵、举报、投诉;城建部门连续来了3天!!3天!!结果呢,违建的房屋没有被拆除,依然好好的侵占在我们的顶楼!就想知道为什么呢?这不是违建?不属于应该拆除的建筑???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呢?10年间因为违建的房屋,我们的房屋逢雨必楼,想修个太阳神,还需要打电话给违建的人家“请”他们开门让我们上楼(加盖的楼梯上养着一个黑色的大狼狗);10年间我们的房子因为漏雨维修了无数次!但是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得到,得到的永远是撒泼谩骂!向有关部门反应了十几年也一直没有得到过回复! 憋屈的10多年过去了,遇到了拆迁,一面不舍,一面我们终于可以不用再住在水帘洞里,心里总是宽慰的。但是随着一个消息的到来,我们开始愤怒:埇桥区拆迁办在未经经过我们其他住户的同意下将5楼违法建筑的房屋面积全部予以丈量,并丈量给了违法建筑的人家!凭什么!!!凭什么!!!凭什么!!!我们这是商品房不是自建房!顶楼属于我们整栋楼所有住户的公用面积,绝不可能是哪一家的私有! “谁建的就是谁的,不管是建在哪里的!谁叫你不建的!”这就是2位作为国家政府干部讲出来的话!!!不违建反而成了我们的错!那国家制定这样的规定到底是有什么意义呢?作为一个拆迁干部连基本的法律认知都没有,有什么资格可以处在这样的位置上! 同样的宿州市拆迁,宿州市道东7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2条 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注明: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2、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为什么到了薛园标准就不一样了呢?为什么呢?谁能替我们解答! 期间我们多次找到埇桥区拆迁办,得到的永远是敷衍了事。最后甚至直接跟我们说这是不归他们管。无法之下我们找到了宿州电视台,经过宿州市电视台的采访,才有拆迁办与西关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帮我们处理问题。西关办事处的主任说他来给我们处理,一周的时间,如果处理不好有争议的房屋搁置,将不予签订协议。我们同意了!但是2周的时间到了,我们没有等来处理结果,等来的是我们有房产证的合法的房屋被搁置!!!还有天理吗!!我们再次找到拆迁办说理才予以我们办理协议! 不可笑吗!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被搁置!商品顶楼无土地规划证,无开工证,无建房证,无房产证的违法建筑反而成为合理合法的了!!!是不是欺人太甚!只因为我们没有人!!!没有钱吗!!! 另附相关的法规条文,在此请求广大的人民的帮助;也希望相关领导能到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1、《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和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楼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加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楼顶的所有权。自行加盖房屋也可能引起安全问题,如会令整个楼房的承重加重,危害我们其他住户的居住安全。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个人,应当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自行加盖房屋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故业主自行加盖的行为是违法的。业主自行加盖的房屋属于擅自改建、加建的违法建筑。 3、根据《物权法》第83条和《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损害房屋承重结构”、“违章加建、改建”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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